所有社會成員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人都不因性別、種族、語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況而被剝奪權利主體資格或在基本權利分配上受到歧視。
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中,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保證權利的實現;權利是首要因素,義務是次要因素,權利是義務的基礎和意義。
擴展數據:
以權利為標準,必須考察權利保護的制約因素。權利的保障來自兩個方面:權利受義務制約;權利受權力制約。因此,權利本位要求為權利的實現履行義務,為權利的實現制約權力。
堅持權利本位,以權利的實現帶動義務的履行。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兩大要素。在權利和義務之間做出什麽樣的價值選擇,是任何法律時代都存在的法律的價值判斷。對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有壹種錯誤的理解,好像兩者之間只有壹種關系。
即只有權利義務壹致的理論和口號才是唯壹正確的。其實這是很狹隘的。從不同的方面理解權利和義務的關系,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在價值意義上,我們應該提倡的是正確的引導。因為權利和義務在總量上是相等的。
理論上,似乎義務和權利都是壹樣的,都可以達到實現的目的。但是強調義務和權利的實際後果是不壹樣的,因為每個人都有關心自己的本能。
對大多數人來說,權利比義務更有吸引力。因此,從維護權利的角度來促進義務的履行比從義務的角度來促進義務的履行更為有效。權利本位的意義遠不止於此,它還有利於社會權利的擴張和良性發展。
因此,從維護權利的角度來促進義務的履行比從義務的角度來促進義務的履行更為有效。權利本位的意義遠不止於此,它還有利於社會權利的擴張和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