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組織和人員利用國家強制力,強制民事義務人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法律文書壹旦生效,義務人應當自覺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執行程序具有以下特點:執行權由人民法院統壹行使。生效法律文書無論是哪個機構作出的,應當通過民事執行程序實現的,只能由人民法院執行。執行程序的目的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內容。執行手段是強制性的。執行程序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必須有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法律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且有給付內容。義務方故意拖延、逃避或者拒絕履行義務。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或執行人員,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法院對第壹審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原則上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將被強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