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包括:基本扣除、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和慈善捐贈。其中,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租金、大病醫療和贍養老人等費用。其他扣除項目包括個人繳納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和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如下:
1.費用扣除:納稅人年實際收入6萬元;2.專項扣除:包括個人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各地區繳費比例不同,具體扣除金額要根據各地政策執行;
3.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6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扣除方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配套文件明確;
4.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個人繳納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