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登記;
2.現場勘查記錄;
3.發出停工通知;
4.填寫《立案審批表》;
5.制作調查詢問筆錄;
6.給規劃部門發邀請函,認定為違章建築;
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
8.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在限期之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截止日期根據房屋面積和情況酌情確定,並告知其陳述和申辯;
9.服務收據;
10,拆遷期限屆滿後,前往核查,填寫核查登記表;
11.填寫《違法建築拆除工作單》,並將《違法建築拆除工作單》報區政府備案;
12.下達強制拆遷決定書;
13.發出《履行行政決定通知書》,限其在7日內自覺履行行政決定;
14,服務回執;
15,7天後進行核查,填寫核查登記表;
16,出具《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限;
17.送達執行決定;
18.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19,擬定強拆方案,組織強拆並做好強拆現場記錄。
遭遇強拆的途徑:
1.保持理性的情緒,首先要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切記“維權不違法”;
2.及時報警。非法強制拆遷是對被拆遷人財產權的非法侵犯,其本身就是壹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所以要第壹時間報警,也方便留下證據。
綜上,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手續,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在限期之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截止日期根據房屋面積和結合情況酌情確定,並告知其陳述和申辯;發出《行政決定執行提醒書》,限其在7日內自覺執行行政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
依照本法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