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陸禁漁時間:2023年2月16日12至5月16日12;
2.內陸禁漁區:管轄範圍內的開放性、天然漁業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江河);
3.禁止類型:除娛樂性捕魚以外的所有類型的捕魚作業;
4.禁止漁具和行為:禁止使用插網、網銷、籠網、機吸耙刺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禁止使用“電、毒、炸”魚的方法捕魚。
對非法捕魚的處罰如下:
1.不構成犯罪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2.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素。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綜上所述,為保護上海黃浦江及其他內陸水域的生態資源和環境,促進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加強對非法漁具的捕撈監管,在禁漁期內,上海轄區內的黃浦江及其他內陸水域也開始全面禁漁,包括開放的、天然的捕撈水域、湖泊、河流(河湧)等。除了娛樂性捕魚以外,所有類型的捕魚作業都被禁止。休閑釣魚是壹人壹竿壹線壹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了水產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