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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情況有哪些?

1.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情況有哪些?收回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1)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變更為非農業戶口。(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致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4)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由原承包單位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耕地。(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其他情形。二、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什麽概念?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組織,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能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三、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1、鄉鎮企事業單位壹、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參照國家建設征地標準,已進行土地補償安置);二是與用地單位簽訂協議,1982之前使用的集體土地;三是1962之前流轉的集體土地尚未歸還;第四,1982之前,農民集體使用自己的土地;五是過去經有關領導批準或同意,進行了壹定的土地調整或補償;六是利用被撤銷的企事業單位的閑置土地。2、宅基地先行,集體挪用;二是私有宅基地轉讓;第三,通過繼承使用集體土地,購買房屋和財產。3、農業用地第壹,與集體簽訂合同;第二,與原承包商(用戶)簽訂集體參與的分包合同;第三,承包四大集體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開發利用;四是通過拍賣、協議、招標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荒地開發使用權。收回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在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近年來,中國正在積極調整和不斷修正這部分情況。之前,我國法律對村集體土地的修改處於不完善狀態。如果特殊情況無法仔細判斷,可以去當地的二二土地局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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