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區對噪音汙染有不同的限制。療養院、純住宅區、辦公區的噪聲白天不超過50分貝,夜間不超過40分貝。生產經營企業的噪聲不超過85分貝。壹級區白天55分貝,夜間不超過45分貝。二類區白天60分貝,夜間不超過50分貝。三類區白天65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強行進入場地的;(二)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法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衍生問題:
建築噪音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環境噪聲汙染的定義包括兩個基本要素。第壹,必須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如果沒有超過這個標準,就不構成“環境噪聲汙染”,即使公民受到這種環境噪聲的侵害,也不受本法保障;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但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不屬於“環境噪聲汙染”。該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化、教育機構為主的地區。農村居住環境可以參考執行這樣的標準:白天55分貝,晚上45分貝。在居民家中用儀器測量:白天超過55分貝,晚上超過45分貝都是擾民。測量噪聲汙染的主管單位是當地環保局。有噪音汙染,請向當地環保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