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證據勞動合同糾紛舉證責任
法律背景:
有壹定法律知識的朋友大概都知道壹句老話:“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那舉證責任是什麽?職場中,打工者應該如何培養證據意識?必須保留哪些證據?
理解法律的要點:
1.舉證責任是什麽?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責任通過出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請求。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其主張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比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需要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理解法律的要點:
1.舉證責任是什麽?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責任通過出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請求。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其主張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比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需要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他不能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是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請求不能支持。
簡單來說,舉證不到位,官司就打不贏。
2.誰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也遵循民事訴訟的壹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導致發生糾紛時大量證據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往往很難獲得這些證據材料。所以,法律也有例外。比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開除、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勞動者應該保留哪些證據?
如前所述,舉證責任是針對具體糾紛的。所以側重點不壹樣。但歸根結底,首先要註意保存好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記錄、社保繳納記錄、工牌、考勤等。,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工資糾紛。這時候就要由勞動者來證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數額了。除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註意保留工資收入的正常記錄,索要工資等。
加班費糾紛。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加班的存在;當然,當勞動者證明用人單位有相關考勤記錄和工資單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關記錄。這時候工作人員要註意保存考勤記錄、打卡存在等證據。
經濟補償、代通知金、賠償金糾紛。員工主動辭職的,由員工證明合同已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證明其決定的合法性。這時候工作者要註意保存好溝通記錄、郵件等。
對於入職離職時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糾紛,由於用人單位的管理行為掌握了相關登記表和離職交接表,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