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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本經濟制度

法律分析: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農村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集體所有資源,通過合作、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經濟形式,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形式。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社會生產力。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要求,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盤活農村集體資產,構建集體經濟治理體系,形成既體現集體優勢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對於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引領農民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法律依據:

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第六條開展集體資產核實。這是順利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和前提。要對集體所有的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摸清集體財產,完善管理制度,防止資產流失。在清產核資過程中,重點對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集體經營的經營性資產、現金、債權債務等進行清查核實。,並核實庫存、價值和使用情況,確保賬賬相符。存貨未登記或核算不準確的,應經核對、公示後進行登記或調整;對長期出借或租賃轉讓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要清理收回或補辦手續;侵占集體資金和資產的要如數清退,違紀違規的要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清產核資結果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示,並經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確認。清產核資完成後,必須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的登記、保管、使用和處置制度,實行臺賬管理。各省級政府要統壹安排清產核資工作,從2017開始,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要求逐步推進,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

第七條集體資產所有權。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將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逐級確認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設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擁有集體管理資產的村(組),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依規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應嚴格按照產權歸屬進行確認,不得打亂原有集體所有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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