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誡勉談話前,應當通知被談話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並向被談話人發出《領導幹部誡勉談話通知書》,告知被談話人談話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3.被約談人必須自覺接受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組織的談話,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也可以向被反映的黨員幹部進行書面詢問。黨員幹部應當在接到詢問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如果詢問問題沒有說清楚,可以再次詢問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了解。無故不答復的,責令其盡快答復。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有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壹種形式。組織、紀檢部門對幹部談話進行執紀、監督和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以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誡勉談話要嚴格,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吸取教訓,防止拖延,使被談話人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制定。達到提前問候、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壹)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談話或者詢問時,未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行蹤的;
(四)未如實填寫個人檔案的。篡改、偽造個人檔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入黨前隱瞞嚴重錯誤的,壹般應除名;入黨後表現良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