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權的支配性、排他性和社會性
物權的絕對性原則首先表現在物權的支配性、排他性和社會性。
1.對物權標的的直接支配權。沒有義務人的協助,財產所有權人僅憑自己的意誌就可以支配財產實現權利內容的利益。
2.物權行使的排他性。這種排他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主導的排他性和障礙的排除性。支配地位的排他性是指在壹個物上只能有壹個完全的支配地位,在壹個特定的物上不能有兩個不相容的物權。
3.物權的客觀性。物權的客觀性集中體現在法律關系層面上物權的絕對性。如前所述,物權關系是人與物的關系。正是由於除物權人以外的所有義務人的不作為,即寬容、尊重、不幹涉義務的履行,物權的支配才能得以實現。
二、物權客體的特定原則
物權客體特定性原則的內容
(壹)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真實的東西。
(2)物權的標的物必須特定。
(3)物權的標的物應當獨立。
第三,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四個方面:①物權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隨意創設;②物權的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3)物權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確定;(4)物權的公示方式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隨意決定。
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
(壹)物權類型合法
(2)物權的內容合法。
第四,公開和公信原則
公開性和公信力原則的內容
(壹)公開原則
1.公開原則的內容。公示原則的內容是,物權變動的事實總是以法律形式公示,從而產生權利的變動和對世界的影響。
2.宣傳的對象。公示的對象應當是物權歸屬的事實。通過公示,向社會不特定的人明示物權的存在、範圍和歸屬,從而獲得非權利人對物權的認知,進而遵循不作為的消極義務尊重他人的物權。
3.宣傳的方式。為了將物權歸屬的事實公之於眾,使第三人能夠知曉,法律要求必須以合法的方式進行。
4.宣傳的有效性。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采取不同的物權變動方式,公示物權的效力在不同的立法例中有不同的表現。壹般來說,有兩種典型的影響:
(1)宣傳對抗性。
(2)宣傳要領。
5.公開原則的立法理由。
(1)使物權變動的事實為第三人所知。
(2)保障交易安全。
公共信任原則
1.權利正確性的推定效力。
2.商譽保護的有效性。
動詞 (verb的縮寫)區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