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法》規定,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六個月內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企業職工因非因工負傷或者患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的難治性疾病致殘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未能康復,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