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情形由執法機關承擔:
(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二)因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因收集證據需要,依法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
(三)發生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離開現場而不離開,造成交通堵塞的。
2、由當事人承擔。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機關可以將車輛拖至執法機關指定的地點或者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拖走車輛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1,車輛因故障無法行駛占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2.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不能行駛、占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不能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執法機關不需要扣留事故車輛進行取證的。
3.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服務包括每個保險年度的免費道路救援服務。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的賠償請求:
(壹)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事故後的處理方法如下:
1,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對傷勢較重、出血較多的人員進行現場搶救,撥打120急救電話,迅速送往附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