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船為對象。船舶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船舶,但這類船舶不是壹般意義上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用於軍事、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附件可見,船舶所有權的範圍包括船舶本身及其附屬物。
2.報名是公示方式。船舶的性質屬於動產,但這種動產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九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方。轉讓船舶所有權,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3.船主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壹方面,船舶所有人負有特殊的法律義務,另壹方面,船舶所有人享有壹些法律特權,如責任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和船舶
第壹節船舶所有權
第七條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八條國家所有的船舶由國家授予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的,本法對船舶所有人的規定適用於該法人。
第九條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方。
轉讓船舶所有權,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條船舶為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個人所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