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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該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2.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3.公司以盈利為目的;

4.公司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

5.公司依法設立和經營,是程序高度規範的企業組織形式。

公司存在與雇傭的具體區別如下:

1.經營狀態不同:處於經營狀態是指企業處於正常的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實體雖然存在,但已不在經營狀態。存續企業是改制後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

2.生產狀態不同:在役是指企業仍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但處於存續狀態,企業壹般不再生產。也就是說,壹個是生產,壹個不是生產;

3.營業利潤的存在是不同的。處於行業狀態的企業壹般都有營業利潤,而不處於生存狀態。

註冊公司的條件如下:

1.註冊公司,至少要有兩個人。有限責任公司可分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二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總經理和監事三個職位。

2.需要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綜上所述,公司是依法存在並持續正常經營的,也就是所謂的開業、正常、註冊。公司的生存壹般不受股東變動的影響。因為公司和股東是分離的,股東的死亡、退股、破產原則上不影響公司的存續,公司可以獨立存在。因此,公司被認為是永遠可持續發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180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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