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壹部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所以不屬於行政法規。勞動法和經濟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屬於民法,都是民法的壹部分。
2、勞動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調整對象不同。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範圍很廣。這些經濟關系的調整是為了國家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和加強管理,與勞動法調整就業和被就業勞動關系明顯不同。
(2)兩者的主體不同。勞動法的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勞動力使用者),雙方的關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經濟法的主體廣泛,類型多樣;
(3)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證;經濟法的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是有等級的,是保證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作用的多變性充分反映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需要。
(4)兩者的原理不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勞動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和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原則。經濟法原則主要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統壹原則。
擴展數據
經濟法的特征:
1,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基於社會責任的法律。
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律。
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部分,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4.經濟法是針對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總是調整經濟關系,其目的是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甚至在這個調整過程中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受到損失。
5.經濟法是壹種綜合性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會對橫向經濟關系產生明顯影響;采取的措施具有懲罰性、補償性、鼓勵性、禁止性和限制性,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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