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享有參與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和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司法職責,保守審判秘密,註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與司法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
人民陪審員工作、有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
第十四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或者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三人合議庭,或者由七人合議庭。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行政第壹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壹)涉及集團利益和公眾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有其他社會影響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
人民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審判員壹人獨任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七人組成合議庭審理下列第壹審案件:
(壹)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第十七條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人、第壹審行政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原告人申請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
第十八條人民陪審員的回避適用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應當從本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條審判長應當履行與案件審理有關的指導和提示義務,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獨立判斷。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審判長應當就案件涉及的事實、證據規則、法律規定等事項以及應當註意的問題,向人民陪審員作必要的說明和解釋。
第二十壹條人民陪審員由三人合議庭參加案件審理,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人民陪審員參加由七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案件,查明事實,獨立發表意見,與法官共同表決;可以就法律適用發表意見,但不參與投票。
第二十三條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不壹致的,應當將意見記入筆錄。
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審員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交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每年參加案件數量的上限,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