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烈士配偶可享受50%的烈士撫恤金。
2.父母:烈士父母可享受30%的烈士撫恤金。
3.子女:烈士子女可享受20%的烈士撫恤金。
配偶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1,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壹次性撫恤金支付標準:
1,因公死亡壹次性撫恤金,4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工作(業務)5000元。
綜上,配偶領取養老金條件,配偶生前依靠因工死亡職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烈士家屬在享受烈士撫恤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其他相關的優待和照顧,如醫療、教育、就業、住房等優待和補貼。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五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給予壹次性撫恤金;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18周歲以下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軍人贍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應當給予定期撫恤金:
(壹)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用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受該軍人撫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