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參考不同的
1,失蹤:指下落不明,找不到蹤跡。2.失聯:指失去聯系的現象。
第二,基本解釋不同
1,失蹤:無跡可尋,多半是人的下落不明。
2.失聯:與地面有通信聯系的物體要隨時保持,但在運行中失聯。
第三,特點不同
1.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認定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壹)下落不明的事實。以防洪水、地震和戰爭。如果妳知道某人在某個地方,即使他很久沒回來,妳也不能認為他失蹤了。(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3)利害關系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法人。(4)失蹤人員必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利。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時,應當發布公告,在審查期間查找失蹤人,公告期限為3個月。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保管。提存有爭議的,沒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不能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2.失聯: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取得聯系時,可視為“失聯”。如果找不到人,聯系不上,那就叫失聯。根據法律規定,失聯2年以上可定義為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