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條款:合同的訂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違約責任、其他條款、買賣合同、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合同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國於1999年3月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解除、保全和違約責任。
確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章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