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先要規定市場主體資格。市場主體是法律人格,即具有平等自由權利的法律關系主體,即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和經紀人。因此,對市場主體的立法也應該是對企業和經紀人的立法。
?2、規範市場參與者行為的法律制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要強調市場主體行為的自主性,同時國家要從法律上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根據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制定壹套* * *對等準則。這些行為規範應側重於規範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權利,如物權法、債權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動產擔保交易法、不動產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
?3.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體系:
市場主體從事活動應當遵循市場經濟運行所要求的平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和規範,服從市場體系的監督、管理和約束。國家應當在維護全社會利益的基礎上,對市場進行幹預和規範,維護市場的統壹性,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保障合法競爭者、消費者和公眾的權益。因此,規範市場秩序的法律應該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傾銷法等等。
?4、規範市場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逐利競爭性決定了它可能導致市場壟斷,特別是行業壟斷、地區保護、假冒偽劣產品和欺詐經營、環境汙染、公共資源浪費等等。因此,國家應從整體利益出發,采取間接的宏觀調控措施,從企業外部進行適度幹預,建立健全有力的宏觀調控體系,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從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來看,我國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應該包括:預算法、銀行法、稅法、計劃法、價格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國有資產法等等。
?5.規範程序和資格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中,壹些關於執行程序和主體資格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如商事仲裁法、破產法、拍賣法、提存法、註冊會計師法、公證法等。,並明確規定其執行程序或法律主體資格。
?6、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僅取決於市場主體的行為規則和市場秩序的法律規範,還取決於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完善勞動和社會立法,制定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勞動法、就業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和社會保障法,以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