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監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未按要求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不報告或不及時報告的;
5、未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6、整改不合格或未經安全監管部門批準恢復生產經營的。
詳情如下:
1.違反消防法的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違反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規定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場所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綜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權,依法關停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工產品、日用化學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