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向作出生效判決或調解書的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取得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被申請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壹種執行措施。拘留和撤銷是兩個密切相關的強制措施。扣押是指法院聯系被執行人原單位,暫時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禁止其使用和轉移,並督促其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可直接從原單位提取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2.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處置。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當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應當合理。這裏需要說明的是,人民法院代扣代繳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被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3.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為了惡意逃避債務,拒絕執行,可能會轉移財產。鑒於這些情況,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隱蔽搜查。在搜查中,發現依法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產的,被執行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查封、扣押。來不及作出查封、扣押裁定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在四十八小時內補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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