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規劃許可證的必要性: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表;
2、規劃設計條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申請批復;
4.申請書,說明申請理由、土地的位置和面積以及申請項目的概況;
5.土地使用規劃證書和土地證書復印件;
6.圖紙。
二、施工許可所需材料:
申請施工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現場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將承包的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和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有專業項目編制的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已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三、辦理流程:
1.領取申請表;
2.建設單位憑單位和法定代表人蓋章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和證明文件後,將在15天內為符合要求的人員簽發許可證,補充更正的期限可相應延長。不符合條件的也在15天內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4.建築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的內容應當與施工合同壹致。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施工許可證不得復印或塗改。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後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當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最多延期兩次,每次以3個月為限。既不開工也不延期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