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乙公司壹直拖欠貨款。A公司於2003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後,法院指定了30天的舉證期限,4月28日到期。乙公司在查看財務檔案時發現其向甲公司支付了40萬元的收款收據,但由於公司在非典期間處於停業狀態,乙公司無法向法院提交證據。直到5月28日,B公司才恢復對外辦公。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證據,但舉證期限已過。法院還會采信證據嗎?律師評論
法院將采納b公司的證據。本案涉及舉證期限的問題。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定或者法院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舉證的,將產生證據無效的法律後果。舉證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在這種情況下,因為非典,B公司可以申請延期舉證。B公司申請延期舉證的,在5月28日之後向法院提交證據,法院也會受理。因為如果壹味強調舉證期限,而拒絕新的證據,法院就有可能作出錯誤的判決,所以在合理的情況下,即使過了舉證期限,法院也會根據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特別提醒
法律規定舉證時限,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隨時舉證或突然發難,導致案件爭議不確定、反復開庭、程序不穩定。規定舉證期限,可以調動當事人提交證據的積極性,有利於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