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壹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且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相同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負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法律規定了連帶責任的,被侵權方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應當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支付超過其自身賠償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