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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群體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而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其辯護:(壹)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撫恤和救濟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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