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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轄的法律規定

集中管轄是指將原來由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事件,集中移交給少數案件較多、審判權較強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在實踐中,我們需要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需要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

(1)涉外合同及侵權糾紛案件;

(二)信用證糾紛案件;

(三)申請撤銷、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

(四)審理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裁決和裁定的案件。

2.上述案件的壹審由下列法院審理:

(1)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4)高級人民法院。

3.需要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外的涉外案件的管轄和審理等事項,仍按照原法律和部門解釋的規定執行。

4.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集中管轄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行政案件,妥善解決了大量行政糾紛,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由於壹些地方司法環境較差,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往往受到不當幹擾;壹些地區行政案件不平衡,有的法院少案或無案可辦;有些法院因為怕惹事,不願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僅會損害司法權威,也會損害法律和國家的權威,動搖黨的執政基礎。兩個集中管轄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分別在兩個集中的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壹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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