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罪名:挪用資金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有利可圖或者違法的行為。
張某身為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多次挪用公司資金,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特別巨大。10年的監禁,可以說是罪刑均衡的結果。
二、犯罪的原因
虛榮心。
剛剛大學畢業的張,壹直沒能完全融入社會,沒有改掉愛面子、講排場的壞習慣,壹直想著揮霍無度,在燈紅酒綠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最終難以自控。
(二)自控能力差
壹次挪用後,張某愈演愈烈,完全意識不到自己的行為有多可怕,反而不斷放縱自己,不斷在刺激和麻醉中尋找解脫,從而多次作案。
(三)公司管理制度存在嚴重漏洞
張之所以能夠數次挪用大量公款進行消費,不得不說公司的管理存在巨大缺陷,財務制度非常不完善,會計和出納之間的財務監管存在漏洞,現金存款過大,這些都導致了張的成功。
第三,應該吸取教訓
首先,法律的作用並不是萬能的,即使法律規定了多麽嚴厲的懲罰,也無法泯滅人性中的貪婪和因貪婪而產生的勇氣。“有了200%的利潤,他們就敢藐視世間壹切法律”就是這樣的真實寫照。而且,法律要想維護其威嚴,就必須保持碎片化,尤其是刑法,它不可能涵蓋世界上的壹切,法律也不可能試圖評價每壹種行為。這個時候,道德的作用就開始完美的體現出來了。
道德比法律更早出現,必然比法律存在的世界更久。道德可以稱為法律的底線,同時道德也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它已經成為全民的信仰。
職業道德是少數人的道德,是特殊的道德。它介於法律和道德之間,是成文的道德規範。如果每個行業都喪失了職業道德,那麽法律對它的影響就很小了。可以說,如果等到壹個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再去評價,其實已經失去了作用,貶低了法律的純潔和尊嚴。
我們壹定要捍衛這種職業道德,雖然沒有懲罰,但是壹定要遵守,讓職業道德和制度建設的誠信相互促進,才能最大限度的尊重這個社會的規則,同時也尊重自己,贏得社會對這個職業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