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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商鋪的買賣和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店鋪經營轉讓是承租人將承租的出租人的店鋪,包括店鋪內的設施、物品有償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繼續承租店鋪經營的民事法律行為。

商鋪經營權轉讓是壹種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租賃權轉讓合同和買賣合同。其概念包括以下內容:

第壹,轉讓涉及三方,包括商鋪的業主,也就是出租方。出租店鋪並擁有店鋪內設施、物品的轉讓人(在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中,他也是承租人),接受店鋪轉讓並與出租人形成新的租賃合同關系的受讓人(在與出租人的新租賃合同中,他是新承租人)。

二、商鋪轉讓包括兩個以上的合同,壹個是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租賃權轉讓合同,包括設施、物品的買賣合同,另壹個是出租方與受讓方簽訂的新的租賃合同。轉讓方不是店鋪的所有人,而是店鋪的第壹承租人。轉讓方與店鋪所有人之間的關系屬於租賃合同。店鋪的所有人是店鋪的出租人,即使轉讓人轉讓店鋪,雙方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轉讓方在租賃合同到期前轉讓商鋪。

第三,經營轉讓房屋的性質屬於可以進行商業經營的商鋪,而不是普通房屋。所謂商鋪,是指可以作為商品銷售或者商業服務場所的房屋。

第四,轉讓方享有店鋪內經營設施和物品的所有權。店鋪內商業經營所需的設施和物品歸轉讓方所有,出租方作為店鋪的所有權人不享有所有權。

第五,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是轉讓合同,而不是房屋轉租合同或貨物買賣合同。轉讓方與受讓方就店鋪及店鋪內設施、物品的租賃權轉讓達成協議。受讓方接受轉讓,不僅是為了購買店鋪內的經營設施和物品,更重要的是為了取得附屬設施和物品的店鋪房屋的租賃權。

第六,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壹是店鋪可以用於商業經營,受讓方可以取得商業經營資格;二是保證店主同意與受讓方簽訂新的租賃合同。轉讓方與受讓方轉讓的標的之壹是商鋪的租賃資質。商鋪所有權人不同意與受讓方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導致受讓方簽訂轉讓合同的主要目的無法實現,轉讓合同無法實際履行,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6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章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八章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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