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有壹個冷靜期,就是雙方攜帶完整的證件和材料,壹起到婚姻登記處申請。壹審符合法定條件後,冷靜期為受理次日起30天。冷靜期內,任何壹方不想離婚的,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和受理離婚申請的回執,單方或* * *到婚姻登記處撤銷離婚申請或不再申請。60天後,系統會自動將離婚申請視為撤銷;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確定離婚的,雙方應攜帶除照片、離婚申請回執以外的全部證件(原件)和材料,由雙方共同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過了期限,離婚手續自動終止。
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系。領取離婚證後,要及時攜帶戶口本和離婚證到各自戶籍公安部門變更婚姻狀況(如果戶籍在同壹個戶口本,還要註意變更與戶主的關系,即非親屬關系的情況)。
調解和訴訟離婚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備註: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對丈夫提出離婚的限制和排除:丈夫不得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