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備案和通知
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立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接到通知後,應當按時到庭參加庭審。
二、審判的準備
開庭前,法院會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讓雙方了解對方的訴求和證據。同時,法院還將指定開庭時間、地點,通知雙方當事人及相關證人到庭。
第三,審判程序
1.
當庭宣讀:庭審開始時,法官會宣讀法庭紀律,告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
原告陳述:原告或其代理人首先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
3.
被告辯護:被告或其代理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辯護,提出反駁意見和證據。
4.
舉證和質證:雙方輪流出示證據,對方進行質證。法官將審查證據並詢問相關證人。
5.
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辯論。
6.
最後陳述:雙方進行最後陳述,總結觀點。
第四,審判結束和量刑
庭審結束後,法官會根據庭審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進行點評並做出判決。判決將擇日宣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判決書履行義務。
總而言之:
民事案件審理過程包括立案和通知、庭審準備、審判程序、審判結論和量刑。在整個過程中,雙方都要遵守法庭紀律,按照法官的指導進行訴訟活動。法院將依法審理此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規定: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第138條規定: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第143條規定:
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