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屬於中國領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屬地管轄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中國人和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有管轄權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犯罪,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經外國審判,仍可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受過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換句話說,中國人從國外回來後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要看他犯了什麽罪,以及其嚴重程度。如果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所犯罪行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當然,這裏只是規定了不能追究,這並不是必然的結果。如果影響惡劣,不排除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還有,如果中國公民想在國外犯罪,會在當地被判刑和執行死刑。
回國後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結果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國外已經執行刑罰的,可以相應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壹條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轄豁免和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參考資料:
西雙版納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