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4.審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至於從立案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沒有具體要求。這要看法院的日程安排,法院會通知妳的。壹審法院在立案和審理過程中,應當根據訴訟中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已確認、已形成的訴訟行為的標準,首先從《民事案件案由新規定》所列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未規定四級案由的,類推適用三級案由;如果沒有,可以直接適用二級案由,直到壹級案由。
再者,同壹訴訟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屬於主從關系的,應當以主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從從法律關系起訴的,應當以從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法律關系的,按照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系訴訟確定兩個平行案件。
此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案件的案由也應當相應變更。發生競合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請求權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
最後,需要註意的是,壹審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系是錯誤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重新確定案由。
法律依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果出現新的三級或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由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案由進行梳理、篩選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