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法定期間有哪些規定??本條的規定是關於訴訟的期間和期限。首先,期間有三種計算單位,即即時、日、月。註意,刑事訴訟沒有年份。計算期間的壹個基本規則是,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在路上的時間不計入法定期間。此外,根據本法第122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根據法律規定,期間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包括春節、五壹、國慶、元旦等法定節假日和正常的周末)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期限以屆滿日為限,不得因節假日延長羈押期限至節假日以外。可見,這裏體現了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但應當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規定,期間及其計算期限以小時、日、月計算。周期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包括在周期中。法定期間不包括在路上的時間。如果上訴或其他文件在過期前已經寄出,則不算過期。期限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限屆滿日,但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期限以該日為期限屆滿日,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2.所以刑事訴訟法的期間壹般是從第二天開始。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法律監督;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被判有罪;嚴格遵守法律程序;無刑事責任不起訴;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靠群眾;公開審判;二審是終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維護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有權進行辯護;中國刑事訴訟法與國際司法協助對外國人犯罪的適用。從上面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對法定期間有哪些規定?這個問題要結合這個規定的性質來回答。在法定期限內,對被告人和罪犯的訊問和拘留有壹定的規定。除此規定外,對辦案有效期限也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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