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方全案有三個要點值得探討:1,如何認定第壹被告人殺人;2.如何確定被害人是落水後死亡的;3.如何拒絕過失致人死亡理論?第壹,如何判斷第壹被告殺人。事實上,本案中,胡方全的同案犯張崇宣、金,早在公安調查中就承認,在胡方全的指使下,三人壹起將鐵籠擡到欄桿上,推入水庫。當時籠子還沒撈上岸。然而,在最初的幾次會議中,張和金突然翻供,拒絕承認張被推翻到水庫,並改名為張已被釋放。直到籠子被成功打撈上岸,才有了轉機。打撈鐵籠的地方與金代最早的口供位置壹致,而且如金代所說,鐵籠是用手銬鎖住的。
張、金二人未受警方脅迫,其供述與事後查明的證據壹致,可以排除非法證據的可能。在最後壹次庭審時,兩人坦承,得知屍體沒有被打撈上來,他們很幸運。事實上,另壹名參與非法拘禁,在前往北山大橋途中下車的傅也供認,事後在與胡方全等人見面時,皮卡車上的鐵籠子不見了,這至少說明籠子是在北山大橋上不見的。胡方全直到法院的供述,要麽說被害人在溫州市被釋放,要麽說在北山大橋上被釋放,給了對方5000元。
即使面對警察打撈上來的鐵籠,他也拒不認罪。但根據證據,胡方全是故意殺人。第二,如何確定被害人是落水後死亡。最後被打撈上來的被害人,身上的衣服和他離開拘留所的時候壹模壹樣;屍檢顯示胃是空的,這壹點從他在下午6點左右被帶走的時候吃過晚飯,之後沒有吃東西這壹事實得到了證實。而胡方泉卻無法對壹系列客觀行為給出合理解釋,比如半夜拎著鐵籠子到北山大橋,給打撈上來的籠子戴上手銬。辯護人提出,屍檢報告說,由於屍體高度腐爛,無法認定被害人的死因。但法院認為,胡方全等人壹直供述張某在當晚裝運時,張某是活著的,從未供述其在前往北山大橋途中已經死亡。
從這個角度可以斷定,張是被推入湖中後死亡的。第三,如何拒絕過失致人死亡的理論。判決書回應稱,大橋的欄桿又細又圓,不需要巨大的推力就能將欄桿上的籠子推下水庫,而且如果籠子的重心放在橋外,籠子只靠重力就會自動落入水庫。“只要胡方全等三人參與實施了將鐵籠吊至橋欄桿或直接將鐵籠推入水庫的行為,就足以認定為參與故意殺害張。”
因此,根據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證據,法院最終判決胡方全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