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執行;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9、當事人不在場的,邀請證人到場,並由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 *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行政職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明顯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第二十條依法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在返回行政機關後辦理批準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