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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懲治假幣犯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偽造貨幣罪規定了以下處罰:

1.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2.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事強制措施如下:

1,傳票。傳喚必須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法院院長批準,並填寫傳喚證,方可執行。執行人不得少於2人,並須向被扣留者出示手令。傳喚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不阻礙偵查、起訴、審判,隨叫隨到的壹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命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所,或者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依法對其行為進行監視和控制的強制措施;

4.拘留。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定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5.逮捕。這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之壹。根據法律規定,對因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是不夠的,但確有必要逮捕的,應當依法立即逮捕。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們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

(4)偽造信用卡。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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