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立法基礎
為規範商業保理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行業風險,促進商業保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擔保法》以及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主體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商業保理企業。
第三條商業保理企業
本辦法所稱商業保理企業是指專門從事保理業務的非銀行法人企業。保理業務是指商業保理企業接受應收賬款的全部權益,並向轉讓方提供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擔保等至少兩項業務的經營活動。
根據商業保理企業是否在應收賬款到期前提前向轉讓人支付現金對價,保理業務可分為融資性保理和非融資性保理。根據商業保理企業在接受應收賬款時是否保留對轉讓人的追索權,保理業務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本辦法所稱追索權,是指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力支付應收賬款時,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回購應收賬款的權利。
第四條再保理企業
本辦法所稱再保理企業,是指以再保理業務為主營業務,融資保理業務達到壹定規模的商業保理企業。再保理是指其他商業保理企業將應收賬款進行再轉讓的保理業務。
第五條應收賬款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貨幣性債權和企業因提供商品、勞務或出租資產而產生的收入,但不包括因借款而形成的債權,以及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6條領土管理
商務部負責全國商業保理行業的管理。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業保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業自律
在商務部的指導下,全國性商業保理行業組織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行業規範發展。
第二章設立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