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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哪些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設施或者財產、扣押財物、查封場所或者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我國法律體系分為六個層次,從高到低分別是憲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是壹種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1979以來,我國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經歷了探索、逐步完善、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階段,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地方性法規在保障憲法和法律在地方實施、補充國家立法、因地制宜自主解決地方事務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立法法根據憲法,總結多年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經驗,對地方性法規的權限和制定程序作出相應規定。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和步驟

地方性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規範,用於規範和管理當地的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生活。地方性法規的主體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具體來說,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壹般包括以下步驟:

1.立項: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立項,確定起草機構。

2.起草:起草機構根據項目立項要求起草,並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3.審查:起草完成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並可提出修改意見。

4.通過:地方性法規經審議後,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5.頒布:地方性法規通過後,由省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頒布實施。需要註意的是,地方性法規不能與國家法律沖突,否則無效。制定地方性法規時,也要充分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確保法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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