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員工在下班途中不明原因死亡,不認定為工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員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他是在下班途中猝死的,只要不認定為職業病,就很難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需要註意的是,在工傷範圍逐漸擴大的同時,“途中工傷”的事故類型也受到限制。既然規定了職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那麽在下班途中也受到了意外傷害。如果傷害的具體原因是不明溺水而不是機動車事故,其實是明顯不公平的,有違法律的基本精神。綜上,不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