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補齊年度報告並按規定完成相關信息公示或更正後,可以申請信用修復,但遷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註經營異常狀態和信用修復的記錄將壹直存在。據悉,2021 12 31之前在各級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在10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履行年度報告義務,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年度報告時間為2021。
年度報告的公布方式如下:
1.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2、點擊企業信息。
3.點擊年度報告在線填寫。
4.填寫對應報表的信息,壹般包括員工信息、稅務信息、報表信息、黨群信息等。企業的信息可以根據需要公開或不公開。
5.完成表格後,提交申報。
年報公示制將取代年檢。企業只需在規定期限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並通過商事主體登記和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自身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未在規定期限內公布年度報告的企業,將被工商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相關登記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市場主體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條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