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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後,可以對破產企業提起訴訟嗎?

可以起訴破產企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應當按照下列不同情況處理:(1)案件已經審結但尚未執行的,應當中止執行,債權人應當憑生效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二)案件尚未審結,沒有其他連帶責任人的,終結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3)案件尚未審結,有其他連帶責任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破產程序結束後,將恢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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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如何處理破產企業(以下簡稱“破產企業”)涉及的其他經濟訴訟,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和後續的破產程序,必須及時妥善解決。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立法存在疏漏。為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執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6月5438+099165438+10月7日發布了《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邊肖對企業被訴後申請破產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如下篩選。

第十三條破產申請受理後,管理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或者放棄債權的行為,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上述行為,將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相對人主張撤銷的債權範圍超過債權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造成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債權人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隱匿或者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無效,返還債務人財產的。

第十八條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為由,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債務人在境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對其到期債權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超過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時效期間。

第二十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應當依法向債務人支付未繳納的出資或者返還已抽回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所認繳的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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