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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勞動力的供給、需求和使用必須由市場機制調節,市場對勞動力的調節只能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這是由勞動合同的特點決定的。壹方面,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自身實際情況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使勞動關系建立在靈活選擇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終止。如果雙方都需要,可以續約。對於時間難以確定的階段性勞動,也可以選擇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訂立勞動合同。另壹方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也可以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關系始終處於動態的、優化的機制之下,其調節勞動力供求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外的勞動合同;根據合同形式,分為必備勞動合同和非必備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因如下:1。合同主體不合格。被聘用方提供虛假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2.合同內容違法,即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和善良風俗,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比如制造冰毒、假幣等。含有違法內容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3.意思表達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產物,應當是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達。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違背壹方真實意思的,所以無效。4.合同格式不合法。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不是書面形式,當事人沒有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者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進行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經過鑒證。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正式合法化,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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