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競業禁止協議?
現在很多勞動者都有這樣壹個疑問,競業禁止協議是什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簡而言之,競業禁止就是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的條款。競業禁止又稱競業禁止,是禁止特定人與特定業務內容相關的某種行為的制度。競業限制的對象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原因有二:壹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關於董事、經理競業限制義務的規定;基於雙方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當然這種是有範圍的,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競業禁止公司可以單方面終止嗎?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或者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並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競業禁止期間,勞動者不得受雇於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不得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
3.有哪些非競爭情形?
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條件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連續三個月未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計算;
3.競業禁止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4.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師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崗位不適用競業限制。6.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為必備內容,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7.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與其他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共同生產或者經營類似的產品或者業務,也不得自行創業生產或者經營類似的產品或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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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