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俗稱黑名單,是我國信用體系的壹部分。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黑名單,無論多長時間都不會主動撤銷。必須在履行了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的義務後,由法院刪除。壹般情況下,強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被執行人以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壹般情況下,申請強制執行被列入黑名單時,如果法院在用盡各種強制手段後仍不能執行到位,法院壹般會根據情況考慮是否加入黑名單。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屬於失信黑名單,不能貸款、出國、坐高鐵、飛機、買車、住酒店。
被法院列入黑名單意味著什麽?
被法院列入黑名單,會成為壹個失信的人。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法律依據:
關於扣押的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3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