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年的疫情防控工作,普通人對付病毒基本是常識,不能說不知道。
這條新聞報道的幾起案件,極有可能是病毒主動傳播,是否有組織不得而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者,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
我們先來看三個案例: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2020年6月65438+10月31,青海西寧警方公布了壹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茍某長期在武漢打工。近日返回西寧後,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措施,故意隱瞞真實行程,編造虛假回國日期,故意隱瞞其已有發熱、咳嗽等癥狀,欺騙調查人員和來訪者。茍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現茍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隔離並立案偵查。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2月4日,四川內江警方公布了壹起案件。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龍某65438從無錫乘火車返回內江,途經漢口站,火車停靠該站,但其未下車。回到內江後,他沒有把自己孤立在家裏,多次邀請朋友聚會打牌。65438年10月29日,龍某因發燒接受治療,次日確診為新冠肺炎。從龍某家到發病,* * *密切接觸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