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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的認定和量刑

法律分析:違法所得的認定主要從兩個方面:1,手段違法,即以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取利益;2、非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即非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非法取得的原因本身就是為了獲得這些經濟價值。

違法所得的量刑:違法所得壹般與經濟犯罪關系密切,違法所得的數額壹般是法官依法量刑的重要依據。因此,對違法所得的量刑壹般是由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根據數額來決定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了同壹違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嚴重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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