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必須以壹定的方式對外公示。這樣才能達到物權變動的效果。通常,動產以交付方式公示;不動產通過登記進行公示。
公信原則是指:任何基於對公示行為確信的交易行為,即使公示有誤,也是有效的。
案例:
王某帶著房產證原件和產權人身份證原件到某中介公司出售李某房產。王提供了購房款的支付記錄,稱該房產全部由他出資。因購房套數問題,落在李名下,有房屋處置權。
在核實王的身份和付款憑證後,中介公司將該房屋出售,並成功促成王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王某未取得產權人李某的公證授權委托書,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產權人不同意向買受人出售該房屋的,違約責任由王某承擔。”
因買受人需要辦理抵押,需要王某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產權人李某追認合同並協助買受人辦理貸款手續,但王某遲遲未提供經公證的李某授權委托書。
李還對王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成交價格有異議,要求撤銷原合同,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經多次交涉,買方劉某將王告上法庭。
法律提示:本案中王雖為房產投資人,但根據《物權法》的“公示公信”原則,中介機構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簿核查其是否有權處分該房產。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未經財產所有人追認,對財產所有人不具有約束力。如王不能提供產權人的公證委托,且未經產權人追認,他無權處分。
擴展數據:
2014周繼毅等人訴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要求宣告拍賣無效,返還周作人撰寫、魯迅修改的《日本小說近三十年發展》手稿壹案,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壹審認為,該手稿因已被拍賣,中國嘉德公司不再占有,原告請求返還手稿,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原告要求確認涉案稿件的所有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屬於原告,因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動產物權基於公示公信原則,由第三人占有該物。在不能確定第三人占有違法的情況下,很難認定周繼義等人在商品中的權益。”故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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