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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的法律規定有:

1.《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具體法律問題的相關司法解釋,也可以在判決書中作為法律條文直接引用。

擴展數據:

第壹,如何處理損害賠償糾紛

(1)咨詢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就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和具體賠償方式達成的協議。

(2)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通過勸導和說服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二、如何寫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狀

原告:姓名、國籍、出生日期、職業和地址。

被告:姓名、國籍、出生日期、職業和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元的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當寫明侵權事實和侵權後果的事實。發生人身傷害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實際傷害程度、恢復情況、醫療情況等。應當說明侵權的原因,司法鑒定時還應當說明結論。侵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應當寫明侵權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

我在此傳達

甘肅省人民法院

見證人(我的簽名):

* * *年* *月* *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侵權責任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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